文物为什么那么容易被拆毁?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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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破坏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些被毁的文物,有的是文物保护单位甚至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有的是红色革命遗址。那么,文物为什么那么容易被拆毁呢?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鼓励民众走进博物馆、纪念馆、大遗址公园和文物保护单位,亲身感受文物遗产保护给公众带来的愉悦和享受,激发广大群众自觉爱护文物、自愿保护文物、支持文物工作的热情,人人成为文物安全的“守护神”。

文物遭到破坏的现象并不少见。 这些倒塌的文物有的是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有的是绿色革命旧址。 既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也有文物保护责任单位的关怀。 你眼皮下的文物遭到严重破坏,令人心痛不已。

那么,文物为什么这么容易被烧毁呢? 大约有三个原因。

一是政府对文物保护的责任较强,但缺乏监督和落实意识。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即地方政府承担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 然而,当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文物保护发生冲突时,文物往往会被牺牲。 许多地方政府甚至觉得文物古迹年代久远、历经风雨、破败不堪。 它们与现代化大都市、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 新面貌”。

同时,无法连通的文物古迹通常位于地理环境优越的老县城,寸土必争。 政府以危房名义卖耕地拆迁; 恢复和补充并不显示政绩,因此不像建造几座楼宇和殿堂那么迅速和有影响力; 很多黄金地段是因为多个文物保护单位不能随意迁移,且有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农用地开发受到限制。 限制措施深深影响农地财政收入,地方政府想方设法为文物“让路”。

_拆除文物保护单位_文物古迹破坏

文物古迹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文物安全监管人员缺乏。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文物保护方面有法定职责,有义务依法承担文物安全监管责任。 但文物行政管理是一个薄弱部门,客观上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无法履行职责。 据国家文物局2016年统计,全省2800多个县(区)中,真正拥有较完善文物管理部门的不到300个,仅占10%多一点。

与此同时,少数文物行政部门也存在不愿作为、不作为、不作为的现象。 文物保护经费少,在岗人员少,懂专业管理的人少。 有些人对工作不敬业,在工作中无所作为。 他们对明显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视而不见,明知是政府或有权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不敢据理力争,依法取缔。 有时他们甚至“帮助”当地政府逃避事件。 文物违法行为不及时举报,怕受到牵连、追究责任,可能会被掩盖或拖延,文物安全监管就没用了。

_拆除文物保护单位_文物古迹破坏

三是企业法人缺乏专业人员,不了解违法行为,缺乏社会责任。 任何性质的企业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责任。 但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坚守“钱能通神”的理念。 纳税大户可以轻松获得政府提供的利润优惠。 政府引进的重点项目拆除文物可缴纳罚款。 其实只要有钱,就可以兑换。 拆除文物的“合法”通行证。 有的开发商明知地块内文物古迹较多,就采用填沟、抬地基等方式推动古桥、古建筑搬迁,有时还会破坏夜间无法接通的文物。 该企业深知,即使公开报道、媒体曝光,当地政府也会充当保护伞,帮助“灭火”、救援现场,对文物毫无尊重。

做好“五险”,避免文物损坏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保护和利用好文物资源,是我们当代人的共同责任。 我们不能让文物就这么轻易地在我们手中消失。 做好“五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文物快速焚烧。

_拆除文物保护单位_文物古迹破坏

把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作为保险第一线。 地方政府不重视文物保护,不能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真正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没有履行好文物保护职责。依法遗存。 这些都是文物迅速消失的重要诱因。 因此,加强政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是最核心的问题,也是最关键的保障。

文物古迹

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域。 要明确相关单位的文物保护和安全责任,强化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文物古迹破坏__拆除文物保护单位

是完善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的第二保险。 文物保护并不是文物行政部门的唯一职责。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项目规划、土地出让、施工许可证领取、事中事后监管等各个环节都将得到加强。实施的。 能够产生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存在躲闪、得过且过的情况,文物受损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

这就要求文物行政部门首先要担负起主管责任,扎实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对于尚未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关联文物。 注册并发布以避免损失。 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防护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

强化责任单位第三险保障意识。 负责文物保护的单位不同。 有实际使用人、私有产权所有者、日常管理负责单位。 文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知道文物是否存在的人。 如果他们有强大的保护意识,文物是不可能在他们的眼皮子底下消失的。 因此,有必要加强法治和文物保护的宣传,告知他们文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协助他们制定文物安全保护措施,明确安全责任人,搭建畅通的沟通信息渠道,及时了解文物安全状况,协调处理各类文物安全隐患,让他们努力做到文物“大师”。

拆除文物保护单位_文物古迹破坏_

文物古迹

引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作为第四保险。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防止文物遭到破坏的有效途径。 广大文物保护志愿者、热爱文物、珍惜文物的社会人员、新闻媒体都是文物安全的守护者。 地方人大、政协也是文物保护的监督者。 只要充分发挥各方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文物保护就有基础,文物安全才有可能。

因此,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和渠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 鼓励公众到博物馆、纪念馆、大型旧址景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体验文物保护给公众带来的欢乐和享受,激发群众自觉珍惜的热情自觉保护文物,支持文物工作。 文物安全的“守护神”。

加强日常检查,及时防范违规行为,被视为第五保险。 文物的人为破坏与突发的自然破坏在时间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如果各责任单位和公众能够时刻牢记文物安全,文物一夜消失并不容易。 轻松的工作。 可以在项目规划阶段和建设初期挽救文物的“生命”,避免文物遭到破坏后人们后悔不已,也可以让责任单位接受处罚、吸取教训。

为此,负责文物安全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加强日常检查,及时防止出现损坏迹象。 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要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取缔,对部分受损文物要限期整改。 案件必须公开曝光,行政处罚不能取代民事司法和行政问责,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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