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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2日,罗女士与男友高某在长沙国际金融中心二楼LV专柜购买了价值18700元的手提包。 这笔钱是她男朋友高某支付的。 手提包买回来后,罗女士怀疑这个包是假的,经长城石雕检测,发现是假的。
【叶露声明】
太烦人了! 没想到,品牌专柜居然卖假货。 幸好罗女士发现得及时,否则她就一直被骗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消费者购买的补偿金额。 商品价格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增加的补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什么是欺诈?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处罚办法》第三条,销售残次品等冒充正品的国外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销售者销售商品时,有义务全面、客观、详细、真实地披露商品信息乡村入口大门楼,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的,构成欺诈行为。 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赔偿,以补偿一件假货。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消费者,罗女士有权要求专柜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 专柜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商品的质量。 然而,专柜不仅拒绝承认涉案手提包是假货,而且也未能提供真伪证明。 其具有欺骗消费者的意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须退还货款并按货款三倍赔偿损失。
罗女士将专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专柜退还罗女士货款18700元,并赔偿货款总额56100元的三倍。 罗女士近日从柜台收到了7.48万元的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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