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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委与国家文物局保持充分沟通和密切合作,积极参与文物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研究和制定。 总结多年来的文物保护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一要充分尊重文物保护的科学规律,始终坚持保护文物的真实性。 制定或批准区域发展规划时,必须经过严格审查。 未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重建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地方政府统筹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要深入挖掘文物内在价值,服务当代社会,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故宫收藏的文物、神州大地展示的遗产、千言万语的文物”的奋斗目标。 “让古书活起来”,让文物活起来。 其中蕴含的中华民族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生活相协调,构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真正的传承体系。 为此,我委正在会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对文物合理利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拟对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进行分类指导。 “十三五”期间指导文物科学保护和利用。 三要广泛分享文物保护成果。 各级各类国有文物目前主要利用政府资金进行保护。 确定门票价格时,应体现公共产品属性,采取低价票价。 一般不宜以限制游客流量、保护文物安全为由设定高票价。 只有让当地群众享受到文物保护成果,才能动员全社会参与,为文物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利用国家资源提供旅游服务的文物保护单位等景区(点)门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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