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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智:存在大量擅自改变文物利用性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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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28 09:12:42 来源:澎湃新闻
核心提示:文物用途改变性质需报请审批。 将文物原有的社会效益转变为纯经济效益,或者危及文物安全、不利于文物社会效益的变更用途申请,文物部门不予批准。
北京青年报8月14日发表文章《对话北京市文物局原局长孔凡智——大量擅自改变文物性质的行为十分恶劣》。 孔梵志在文章中表示,文物性质发生改变需要经过批准。 文物部门对由原来的社会效益变更为纯经济效益的用途申请,或者危及文物安全、不利于文物社会效益的申请,不予批准。
全文如下:
北青报记者:此次,国家文物局提出重点查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案件”。 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一点呢?
孔梵志:这里主要有两层意思。 一是文物用途发生变化,二是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 例如,某文物遗址原本是作为博物馆使用的,现在需要将部分房间改造成餐饮、住宿等经营场所,这就改变了文物的用途和性质。 改变文物用途性质的,需报请批准。 将文物原有的社会效益转变为纯经济效益,或者危及文物安全、不利于文物社会效益的变更用途申请,文物部门不予批准。 因此,存在大量擅自改变文物使用性质的情况,一般都是非常恶劣的。 此次调查的重点是“未经授权”的变更。 如果是批准后不合理改变用途,那就是批准单位的问题。
北青报:文物保护单位哪些用途才算合理利用?
孔繁智:如果文物保护单位能够继续发挥原有的功能,就应该继续这样做。 比如庭院本身曾经是用来住人的,现在还可以继续用来住人,寺庙、佛寺的使用也可以继续。 还有不少原本是私人住宅的庭院,现在仍然是住宅楼。 ,这个有可能。 但也有一些文化保护单位,如故宫、故宫,原有的功能无法延续。 应当作为文化活动场所和履行社会教育功能。 参观旅游是其功能的合理扩展。
北青报记者:北京存在大量文物单位被政府机关、企业、个人等占用的问题,这些是否属于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孔繁智:由于历史原因,北京很多文保单位现在都被政府机构使用了。 但考虑到这些文保单位先被占用,在后面被列为文物,搬迁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文物的使用本身不危及文物的安全即可。文物,如用于政府机关、学校等,视为合理利用。 考虑到实际情况,一般以是否危及文物安全作为合理利用的标准。 一些文保单位变成了大院,危及文物安全是不可接受的。
北青报:一般来说,专项整治行动会不会有追溯力?
孔繁智:擅自改变文物单位用途的做法通常是秘密进行的,文物主管部门事先并不知情,因为如果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审批,这种行为肯定会被已更正。 因此,基本上所有擅自改变文保单位用途的行为都是已经发生的行为,必须平等对待。
北青报:对于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有什么规定吗? 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开展专项整治呢?
孔繁智:《文物法》有一定的滞后性,涉及的很多内容都是根据以前的情况制定的。 这次专项整治是分阶段进行的,更具时代性、针对性和针对性。 例如,《文物法》只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作为博物馆、保管场所或者旅游景点,但没有明确哪些用途是禁止的。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明确提出,不得轻易改变文物保护单位性质。
本文标题:孔梵志:存在大量擅自改变文物利用性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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